中华人民共和国网恋法今日颁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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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灵宝宝 [离线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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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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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/3/23 23:08:26

赶走寂寞 [离线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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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楼

第一章 总则 

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恋行为,促进网恋活动广泛、健康、持续地发展,制定本法。 

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网恋是平等主体的未婚、离异或丧偶的异性自然人之间,通过互联网建立、变更、终止其情爱的行为。同性自然人之间、自然人与双性人之间发生的网恋行为,不适用本法的规定。 

  第三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网恋自由、网交自主的权利,任何网络运营商、网络警察、网吧老板、家庭成员、单位领导等都不得非法干预。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,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进行的网恋,单位领导有干预权。 

  第二章 网恋的发生 

  第四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,应当具有相应的性向往能力或性行为能力。但性早熟的少年儿童除外。 

  第五条 网恋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商定,一般包括以下事项: 

  (一)恋爱形式。分为爱欲型、情欲型和有限肉欲型。纯肉欲型的网恋属于滥交或嫖娼关系的范围,不受本法调整。 

  (二)恋爱期限。分为日抛、月抛、年抛等抛弃型以及两情相悦、终成眷属、白头偕老等固定型。 

  (三)恋爱期间的费用承担。包括见面前的上网费、电话费以及见面后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计生用品费等。 

  (四)恋爱期间发生争吵、谩骂、打斗时的解决方法。 

  第六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,应采取要约、承诺的方式。要约是求爱人在网上发出的希望和他(她)人发生网恋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 

  (一)真实表明自己的性别、年龄、住所地等基本情况。 

  (二)明确表明对对方怀有喜爱、崇敬、依恋或者虎视眈眈、垂涎欲滴、欲火中烧等交往意图。 

  (三)在chatroom、BBS、MSN、QQ、EMALI中发送的征聊词、求欢书、合伙过夜邀请函等为要约的基本形式。但求爱人不得在上述系统中以性器官名称来代替男女性别的称谓。 

  第七条 求爱人的要约可以撤销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撤销: 

  (一)求爱人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恐龙或者青蛙,仍对其产生性趣的,不得在见面后以对方的长相存在严重瑕疵为由撤销要约; 

  (二)对方有理由认为网聊已弄假成真,并且已经为见面作好准备的,求爱人不得以逗你玩为由撤销要约。 

  第八条 承诺是受爱人同意求爱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承诺应当在网聊时以语言、文字或心型、唇型等符号作出。也可以在见面时以拉手、拥抱、接吻、半推半就、将计就计、反客为主等相关肢体行为作出。 

  第九条 承诺可以撤回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承诺不得撤回: 

  (一)受爱人明知或应知求爱人为恐龙或者青蛙,仍然答应其求爱的,不得在见面后以对方长相存在严重瑕疵为由撤回承诺; 

  (二)承诺以见面时的男欢女爱、翻云覆雨等肢体行为作出,该行为的关键动作即将或者已经完成而无法撤销的。 

  第三章 网恋的效力 

  第十条 依法发生的网恋,自双方脸红心跳时成立。一方或双方脸不红心不跳的,以感到幸福时成立。感觉不到幸福的,不以网恋论。当事人在发生网恋关系后又想进一步建立婚姻关系的,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。 

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网恋无效: 

  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手段或以男充女、以女充男、以同性恋冒充异性恋而发生的。 

  (二)一方或双方为不具有性向往能力或性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而发生的。 

  (三)一方或双方为有配偶的人而发生的。 

  (四)一方或双方同时进行多个网恋而发生的。 

  (五)因对对方的性取向、性能力等基本事实产生重大误解而发生的。 

  (六)以网管、版主、黑客等身份窃取对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资料,冒充对方的知己、取得对方信任而发生的。 

  第十二条 网恋关系无效后,因网恋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因网恋获得的情感,应当折价补偿;因网恋享受到的肉体愉悦,禁止返还并限令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予以遗忘。

      
2012/3/23 23:08:26

jim [离线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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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楼

好玩
最乐是最后一条

      
2012/3/23 23:08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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